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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暖交费出新规, 2017年必须注意的事!

发布时间:2017-09-20 08:58:00 | 浏览次数:2357
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[201716号)文件的要求:201771日起,购买方为企业的,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税收凭证。同时,不得作为报销凭证。

因此,今年7月份以后,凡是需要回到本人所在企业报销采暖费的用户(即仍实行采暖费报销制度的),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,向供热单位提供本企业的相关信息:用户所在企业的税号(购买方纳税人的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)、企业名称,(开户银行及账号、开票地址及电话,可不提供)。否则,不得作为税收凭证,也就无法作为报销凭证。